本文目录导读:
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交通网络的日益完善,轨道交通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,其安全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,为了保障陕西省轨道交通的顺利运营和安全发展,维护公共安全,特制定本《陕西省轨道交通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本条例”)。
本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陕西省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,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,其制定依据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。
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设施,包括但不限于轨道、隧道、桥梁、车站、车辆段等。
(一)安全第一:本条例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首要任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破坏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。
(二)预防为主:采取预防性措施,加强轨道交通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,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。
(三)综合治理:政府、企业、社会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,形成综合治理机制,共同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与稳定。
(一)设施保护
1、轨道交通设施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、损坏或破坏轨道交通设施。
2、轨道交通线路两侧及沿线区域应设置安全保护区,具体范围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并公告,在安全保护区内,禁止从事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活动。
3、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,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。
(二)运营安全
1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,确保运营安全。
2、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,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。
3、发生轨道交通安全事故时,运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采取措施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,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。
(三)违法行为处理
1、违反本条例规定,擅自移动、损坏或破坏轨道交通设施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、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从事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活动,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依法予以处罚。
3、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,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(一)宣传教育
地方政府和运营单位应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对轨道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,通过媒体、宣传栏、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,普及轨道交通安全知识。
(二)社会监督
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轨道交通保护的监督工作,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轨道交通设施或危及运营安全的行为,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,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举报事项,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。
(一)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如有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(二)地方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(三)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陕西省人民政府所有。
本《陕西省轨道交通保护条例》的制定与实施,对于保障陕西省轨道交通的顺利运营和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,通过明确保护原则、设施保护、运营安全、违法行为处理等内容,为陕西省轨道交通的安全与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,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,提高公众对轨道交通安全的认识和意识,共同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与稳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