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目录导读:
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,农村交通日益繁忙,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,为了保障农村交通秩序,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,陕西省政府特制定《陕西农村交通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本条例”),本条例全文旨在规范农村交通行为,加强交通安全管理,提高交通安全水平,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。
第一条:为了加强农村交通安全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:农村交通安全实行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坚持政府领导、部门协作、社会参与的原则。
第四条: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交通安全的管理,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,明确各级政府、部门和单位的职责。
第五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农村交通安全监管职责,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。
第六条:农村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,保证道路通行安全,道路设施应当完善,标志标线应当清晰明确。
第七条:农村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交通规则,文明驾驶,礼让行车,确保行车安全。
第八条:农村交通参与者应当接受交通安全教育,提高交通安全意识,增强自我保护能力。
第九条:农村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,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。
第十条: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,并按照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。
第十一条:农村客运车辆应当符合客运标准,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,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、路线和站点运营。
第十二条:严禁无证驾驶、酒后驾驶、超速行驶、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。
第十三条:发生交通事故后,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,抢救受伤人员,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。
第十四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交通事故,查明事故原因,认定事故责任,并依法对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罚。
第十五条: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救援体系,加强救援队伍建设,提高救援能力,发生交通事故后,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,保障受伤人员的及时救治。
第十六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七条:对因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,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,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第十八条: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,推动本条例的贯彻落实。
第十九条: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陕西省政府所有,如有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
《陕西农村交通安全条例》的制定与实施是保障农村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,通过规范交通行为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、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等措施的实施,为农村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,我们将继续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推动农村交通事业健康发展,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、便捷的交通环境。